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立法征集板块获悉,《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直接登录成都市政府官网,在2019年7月1日前进行意见反馈。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用语含义,对“吸烟”行为、“室内”、“室外”指代范围做出明确说明。其中,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有害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广泛流行的吸电子烟雾已经被明确纳入到吸烟行为中,将受到约束。
而“征求意见稿”中所限定的“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室外”则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5类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保护机构的综合福利机构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三)体育场馆、健身场所、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四)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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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吸烟场所则包括:茶馆、棋牌室、酒吧、咖啡厅、小餐饮店;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不过“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设置于商业综合体内的前述限制吸烟场所,按禁止吸烟场所规定执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征求意见稿”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将本场所设置为禁止吸烟场所。成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得在场所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并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对不听劝阻者,报告相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有义务采取措施为消费者提供非吸烟区。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
烟草制品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在处罚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