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洁净、有序、靓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有效规范城区居民个人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新临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是指村(居)民个人在原有国有土地或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活动。
第四条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临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临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临漳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当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要求。
710公海赌船
第五条临漳县整体城市设计为汉魏风格,个人建房在建筑风格上要与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确定的特色街道相一致,以确保城市特色发展。
第六条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区域土地,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未纳入改造计划,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原有国有土地或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或新建个人住房。
第七条居民个人建房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含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每层平面图及效果图),或者使用有关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一)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户地界内;
(二)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报县规委会审议前必须审核土地审批使用情况,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土地权属清晰的方可批准建设;
(二)沿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原有国有土地或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建筑,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10.5米以下。对于较多退让城市主次干道,起到改善交通环境的建筑,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控制在四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13.5米以下;
(三)沿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物退让的建筑红线,原则掌握在三层(含)以下为4米,三层以上为6米。
第十条沿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国有土地个户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批,建房户持原土地或房屋产权证书、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等资料,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沿临城市主次干道持有农村宅基地产权证建设的居民个人,应到乡镇政府领取个人建房申请表,并提供建房申请、土地产权证书、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等相关资料,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将申报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未沿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个人建房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层数要结合该地块周边新建建筑物的建成情况来确定,并需结合局部实施区块总用地使用情况以及规划间距、采光、通风、消防等情况来控制层数,应在原址上进行原规模改建或者翻建,原则上控制在两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7.5米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60%,容积率控制在1.2以下;对于人口数大于7的家庭,在原址上进行改建或者翻建,待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照三层进行翻建,总建筑高度控制在10.5米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60%,容积率控制在1.8以下。
第十三条未沿临城市主次干道持有农村宅基地产权证建设的居民个人应到乡镇政府领取个人建房申请表,并提供建房申请、土地产权证书、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设计图(或通用图集)和四邻户主签字等相关资料,先由村委会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将申报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向县行政审批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沿临城市主次干道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和所属乡镇、村配合予以监管,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主要监管责任;非沿临城市主次干道建设的,由乡镇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配合予以监管,乡镇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
王明寨村、东烟寨村、东前坊表村、东后坊表村、西烟寨村、西南角村、东南角村、东关村、李家村、西关村、西街村、东北角村、西北角村、东街村、北关村、北街村、西尚村、洛村、南关村、、后村(狄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