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亏发现及时!深圳打工人或将多一笔“收入”!
栏目:设计 发布时间:2024-09-25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73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60元。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730元×3倍)。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或购买首套住房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

  政策调整后,满足条件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可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26万元。

  8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上线了租公海赌赌船jcjc710房委托提取业务,职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该中心每月定时、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实现租房提取业务“无感”申办。

  职工可以通过“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市民中心等自助渠道线上签订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再次签订。

  职工如需线下办理,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预约后,携带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协议。

  职工成功签订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协议签订当月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协议当月生效;协议签订当月已办理提取业务的,协议于次月生效。

  8月3日,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拟普惠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月缴存额的80%,并重点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通知》规定,自该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在深无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最高提取额度由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高至8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相关工作部署,《通知》明确,自该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之内,在深无房的新市民(非深圳户籍)、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通知》规定,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无房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该类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等子女、家庭证明材料。

  职工离职时,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由正常状态变为封存状态。

  封存不影响提取,只影响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是提交申请当月前的六个月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

  若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职工故意停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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